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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据的事情怎么抗辩

宋** 上海-黄浦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3.30 23:26:37 366人阅读

证据的事情怎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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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没证据的主张抗辩,得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对方要为自己说的事拿出证据。要是没证据,答辩或庭审时就指出其主张没证据支撑,构不成完整证据链。

从程序上,让对方讲清证据哪来、要证明啥。若说不清楚,可让法庭别信这主张。

从实体上,能拿出反证或合理反驳理由更好。像对方说你借钱没还却没借条,你能表明没借过,或拿出资金记录证明不是借款,有力抗辩。

2025-03-31 05: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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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面对无证据的主张,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程序和实体角度有力抗辩。
法律解析: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当对方提出主张却无证据时,在答辩或庭审中指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事实,这是合理的抗辩方式。从程序上,要求对方明确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若对方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法庭可不予采信其主张。从实体上,提出反证或合理反驳理由能进一步削弱对方主张可信度。例如对方称借款未还却无借条等证据,说明从未借款或提供资金往来记录证明非借款,都是有效的抗辩手段。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张。若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3-31 04:2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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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证据的主张进行抗辩,关键在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抓住程序和实体两个关键角度。

1.程序角度:要求对方明确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在答辩或庭审中,若对方不能给出合理说明,及时主张法庭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这样能从程序规范上,阻断对方无证据主张的效力。

2.实体角度:尽可能提出反证或合理反驳理由。倘若对方称借款未还却无证据,自己可直接表明从未有过借款事实;若有资金往来记录,可提供以证明并非借款,从而有力削弱对方主张的可信度。

通过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双管齐下,能够更好地针对无证据的主张展开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1 03: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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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谁主张,谁举证”是关键准则。对方提出主张却拿不出证据,在答辩或庭审环节,指出其主张因缺乏证据根基,难以构建完整证据链来证实事实,让法庭清晰了解对方主张的薄弱之处。
(2)程序上要求对方明确证据来源与证明目的。若对方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依据规定主张法庭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从程序正义角度维护自身权益。
(3)实体方面,若能拿出反证或者给出合理反驳理由,能极大削弱对方主张可信度。比如面对无证据的借款指控,说明无借款事实或提供资金往来记录等。

提醒:
面对无证据主张,注意按程序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情况,积极准备反证或反驳理由,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3-31 02:4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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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举证责任
明确告知对方或法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方有责任为其主张拿出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主张很难成立。

(二)从程序上要求
让对方说清楚证据从哪里来,想要证明什么。要是对方解释不合理,就向法庭提出来别采信对方主张。

(三)提出反证或反驳理由
在实体方面,尽可能找出反证或合理反驳理由。像对方说你侵权却没证据,你能拿出相关事实来证明自己没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03-31 01:11: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其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其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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