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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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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