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遵循法定连带责任,除非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特别约定。即便分立后的企业有内部债务分担比值约定,也只在企业内部生效,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具体来说,若公司分立时没和债权人达成其他书面债务清偿约定,债权人有权向分立后的任意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欠D公司的债务,D公司可要求B或C清偿全部债务。
为处理好公司分立后的债务问题,建议如下:
1.公司分立前,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达成明确的书面债务清偿协议,避免后面纠纷。
2.分立后的企业制定内部债务分担约定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内部追偿。
3.当企业承担超过自身分担比值的债务后,及时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企业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公司分立时,债务承担有明确规则。一般情况下,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债权有更可靠的保障。
(2)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对债务清偿另有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分立后的企业内部约定债务分担比值,仅在企业内部产生效力。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一企业主张全部债权,承担超比值债务的企业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企业追偿。
提醒:
公司分立时,企业应及时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避免纠纷。债权人在面对公司分立时,要及时了解情况并主张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公司分立,建议分立前就与债权人达成明确的书面债务清偿协议,避免后面纠纷。
(二)分立后的企业制定内部债务分担比值时,要清晰明确,以便在承担超比值债务后能顺利追偿。
(三)债权人在面对公司分立情况时,要及时了解分立情况,若未达成新协议,可向分立后的任一企业主张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通常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的债务清偿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2.分立后的企业内部有债务分担比值约定,这只对企业内部有效,不能用来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可向任一企业追讨全部债权,企业承担超比值债务后,可依内部约定向其他企业追偿。
3.如A公司分立成B、C公司,A欠D公司债务,无其他书面约定时,D可找B或C清偿全部债务,B或C再按内部约定分担。
结论:
公司分立前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则除外。分立后企业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公司分立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公司在分立前和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另行约定债务清偿方式,就按协议执行。而分立后的企业内部对债务分担有比值约定,这只在企业内部成员间有约束力,外部债权人不受此限制,有权向任一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欠D公司债务,没其他书面约定时,D公司可找B公司或C公司要全部欠款,B公司或C公司承担后可按内部约定再分担。若你在公司分立债务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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