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复议,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有效维权,建议被征收人:
1.及时关注房屋征收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发动复议或诉讼程序,避免错过期限。
2.收集与征收决定相关的证据,如征收公告、评估报告等,以便在复议或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3.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被征收人若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行政复议,需在自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2)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3)被征收人也可不经复议,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可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提醒:
维权要注意法定期限,不同途径的时间要求不同。且每个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一)若要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被征收人需在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二)若选择直接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若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满,有两种维权途径。
2.可在知道征收决定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3.也能不经过复议,在知道征收决定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些办法,能维护自身权益,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结论: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被征收人若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满,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不经复议,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能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房屋征收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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