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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庞** 河南-三门峡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3.30 00:43:28 378人阅读

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管辖法院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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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要明确不同阶段的负责法院。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若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应向一审法院申请,一审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采取措施,并及时将裁定报送二审法院。

(二)进入二审期间,如需财产保全,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025-03-30 05: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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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管辖有别。
二审法院通常管辖上诉案件财产保全。不过在二审法院接案前,若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需保全,一审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采取措施,且要及时报送裁定给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如需财产保全,由二审法院负责实施,以保障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

2025-03-30 04:5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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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诉案件的财产保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期间由二审法院负责。
法律解析: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若当事人有转移、隐匿等行为需采取保全措施,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职权采取,且要及时将保全裁定报送二审法院。进入二审期间,财产保全则由二审法院负责实施。这样规定旨在保证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及时且有效地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诉讼程序顺利推进,使将来生效的裁判能够得以执行。如果大家在涉及上诉案件财产保全问题上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困扰,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3-30 03: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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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这样的安排旨在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诉讼程序的顺畅推进,确保未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

具体建议如下:
1.一审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迅速审查并采取措施,不可拖延。对于依职权采取保全的情况,也要严格依据规定,及时作出裁定,并尽快报送二审法院。
2.二审法院需做好接收一审法院报送材料的衔接工作,对于二审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审查并实施相应措施,确保诉讼进程不受影响。
3.当事人方面,无论是在一审上诉前还是二审期间,都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以促进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2025-03-30 01:2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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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管辖存在明确划分。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若当事人有转移、隐匿等可能损害财产的行为,此时一审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因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情况相对熟悉,能更迅速做出反应。
(2)一审法院做出的保全裁定要及时报送二审法院,以便二审法院知晓案件财产保全情况,为后面审理工作做准备。
(3)进入二审期间,若仍需财产保全,则由二审法院负责实施。这一规定使得财产保全在不同诉讼阶段都能有对应的法院负责,保障措施连贯性与有效性。

提醒:
上诉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时,需注意不同阶段对应的管辖法院,及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权益。

2025-03-30 01:28: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和受移送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该的上级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解除下级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之间流转,如果移送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与受移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时,受移送无法报请上级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和受移送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该的上级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解除下级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之间流转,如果移送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与受移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时,受移送无法报请上级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和受移送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该的上级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解除下级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之间流转,如果移送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与受移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时,受移送无法报请上级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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