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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会怎样量刑

焦** 辽宁-大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29 00:06:25 300人阅读

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会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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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如果觉得自己可能不构成,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在斗殴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的证据,比如在场但未实际动手等证据。

(二)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应尽快向司法机关主动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得到认可。

(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会有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25-03-29 06: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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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罪里,积极参与的,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多次斗殴、人数规模大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要道斗殴致秩序乱、持械斗殴的,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司法里,判断是不是积极参加者,就看在斗殴里作用大小、参与程度。

3.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量刑会从轻减轻。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情况,对量刑也有影响。

2025-03-29 05:1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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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特定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认定积极参加者看作用和参与程度,有法定和酌定情节会影响量刑。
法律解析:
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积极参加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会面临三年以下刑罚。而若出现多次聚众斗殴、人数规模大影响恶劣、在重要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持械斗殴这些严重情形,处罚会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积极参加者并非只看表面参与,关键在于其在整个斗殴事件里的实际作用与参与程度。另外,法律也体现了人性化与公平性,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同样会在量刑时被考虑。如果对聚众斗殴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03-29 04:0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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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罪里,积极参加者的量刑有明确规定,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出现多次聚众斗殴等特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积极参加者,关键在于其在聚众斗殴中的实际作用与参与程度。司法实践中为实现罪责相适应,有诸多考量因素。
1.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量刑时会依法合理考量,这体现法律对主动认错、协助司法等行为的肯定。
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也会影响量刑。这有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这些规定和考量因素,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司法公平。

2025-03-29 03:2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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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聚众斗殴罪对积极参加者的量刑有明确划分,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出现多次聚众斗殴等四种特定严重情形时,量刑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认定积极参加者着重于其在事件里发挥的作用以及参与程度。这意味着并非参与了斗殴就一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需全面判断。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在量刑时会被依法考量。这体现法律对主动认罪、有立功表现等行为的鼓励。
(4)酌定情节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同样影响量刑。这反映出法律不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也重视犯罪后的态度。

提醒:
涉嫌聚众斗殴罪,要清楚自身行为性质和后果。若涉及案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争取合法权益。

2025-03-29 01:36: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处罚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处罚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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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14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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