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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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受委托”主体,要重点考察委托的基础关系。看是否基于信任、合同等建立起明确的委托联系,缺乏合理基础的所谓“委托”不能认定。
(二)核实委托方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规定范围内的主体,其他主体的委托不符合要求。
(三)仔细审查委托权限,明确受托人被赋予的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具体职责和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贪污罪里“受委托”主体,说的是被国家机关等委托去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这委托不简单,基于信任或合同等,给受托人相应职责。
这类人本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委托才有了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
2.举个例子,国企把项目里的国有资产交给民企人员管理,这人就可能是受委托主体。
实际中要严格核查委托的真假、是否合法及权限范围,精准认定受委托主体。要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结论:
贪污罪中“受委托”主体是受特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需严格认定,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
法律解析:
贪污罪里的“受委托”主体有明确界定。其基于信任或合同关系,被赋予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责,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像国有企业委托民营企业人员管理项目国有资产,该人员就可能成为此类主体。这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财产保护的严谨性。在实际情况中,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限范围都要严格审查。这是因为一旦错误认定,会影响法律的公平适用。如果受委托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无疑损害了国家利益,构成贪污罪。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受委托”主体相关的法律疑问,或是不确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受委托”主体在贪污罪中有明确界定和重要意义。这类主体是基于特定委托关系,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人员,其本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为准确认定“受委托”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核委托手续,查看是否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委托关系真实存在。
2.审查委托主体资格,确认委托方是否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法定主体,保证委托行为合法合规。
3.精准界定委托权限,详细梳理受托人被赋予的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职责,避免权限模糊。
4.调查实际履职情况,核实受托人是否确实按照委托要求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防止出现名不副实的委托情形。通过这些措施,能更准确认定“受委托”主体,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国有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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