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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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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假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雍* 北京-海淀区 离婚咨询 2025.03.25 17:44:37 473人阅读

被执行人假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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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收集被执行人离婚前后财产变动线索,比如房产、存款等转移情况。可以通过查询银行流水、房产变更登记等方式获取证据。

(二)仔细审查离婚协议,若发现财产分配严重偏向一方,明显不合常理,可作为重要证据。

(三)留意被执行人与其原配偶之间的沟通记录,看是否有涉及假离婚意图逃避债务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03-25 21:4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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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里,要是觉得被执行人假离婚躲债,通常申请执行人来负责举证。

我就遇到过类似案子,债权人怀疑对方假离婚,可拿不出证据干着急。

2.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申请执行人称对方假离婚转移财产逃债,得拿出证据。像财产变动、协议不合理内容、沟通记录等,证明离婚非真心,是为躲执行。

3.要是申请执行人拿不出有力证据,法院一般难认定假离婚躲债。但法院也会主动审查,保证执行公平合法。

2025-03-25 21:2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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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执行程序中,认为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申请执行人既然主张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像被执行人离婚前后财产的变动情况,若离婚后财产迅速转移到一方名下,可能存在问题;离婚协议里财产分配严重不合理,比如一方净身出户;还有被执行人与其原配偶的沟通记录,若其中有涉及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表述等,都可作为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离婚并非真实意愿,而是为躲债。要是申请执行人拿不出有效证据,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该事实。当然,法院也会依职权审查。若在执行中遇到此类困扰,对如何收集证据等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20: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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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里,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举证责任,这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为完成举证,申请执行人可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关注被执行人离婚前后财产变动情况,如房产、存款等资产的转移情况,详细记录时间节点和流向。其次,审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若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像一方几乎净身出户等情况,可作为重要证据。再者,留意被执行人与其原配偶的沟通记录,查看其中是否有涉及假离婚意图的内容。

若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执行公平合法。如此,能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顺利推进。

2025-03-25 19:0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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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申请执行人既然提出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按照民事诉讼基本规则,就有义务拿出证据。
(2)明确所需证据类型。财产变动情况能直观反映离婚前后资产流向,不合理的财产分配条款是重要线索,沟通记录可能揭示其真实意图,这些证据能辅助证明假离婚的事实。
(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基于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该事实,执行程序可能按正常流程推进。
(4)法院的审查职权。即便申请执行人举证有困难,法院依职权审查,也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逃避债务行为,维护执行公平。

提醒:
若怀疑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要注重证据收集。收集证据有困难时,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3-25 18:19: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怀疑劳动合同造假,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谁主张劳动合同造假,谁就需要承担证明合同有假的举证责任。案例:5月10日,文某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今年6月19日,在事先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告知文某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于是,文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庭审中,该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认可,但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辩称应予驳回,因为公司已与文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可文某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乙方”签名处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认为,文某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关于劳动合同的真伪应该由哪方举证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休。那么,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解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显然无需提供证据,因为其主张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是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则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只提供劳动合同不算尽到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看来,合同纠纷一般由做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对劳动合同成立做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做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具体说用人单位应补充以下证据:一是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逾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可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场人员的证言,或录制的视听资料,以此作为辅助证据。最后经司法鉴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非文某所签。于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文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您好,针对您的怀疑劳动合同造假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基本案情:5月10日,文某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今年6月19日,在事先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告知文某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于是,文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庭审中,该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认可,但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辩称应予驳回,因为公司已与文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可文某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乙方”签名处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认为,文某否认劳动合同真实性,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关于劳动合同的真伪应该由哪方举证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休。那么,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法律解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显然无需提供证据,因为其主张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是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则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只提供劳动合同不算尽到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看来,合同纠纷一般由做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对劳动合同成立做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做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具体说用人单位应补充以下证据:一是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逾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可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场人员的证言,或录制的视听资料,以此作为辅助证据。最后经司法鉴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非文某所签。于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文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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