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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陈* 广东-江门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25 13:39:48 343人阅读

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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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免责的债务承担下,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全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担,债权人为原告,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若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对债权人无效,诉讼主体依旧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

为准确确定适格诉讼主体,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准确认定债务转让类型,判断是免责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及转让是否经债权人同意。二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同意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权益。

2025-03-25 19: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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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情形下,当债务人获得债权人同意,把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债务人便脱离债务关系。在此种状况中,法律认定诉讼主体为债权人和新债务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时在诉讼里,债权人为原告,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3)若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诉讼主体依旧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准确认定债务转让类型十分关键,同时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以此来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

提醒:
进行债务转让需保留相关同意证明,避免转让未经债权人认可。不同债务转让情况对应不同诉讼主体,建议咨询分析具体案情。

2025-03-25 19:0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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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要确认是否有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给第三人的相关证据,像书面协议等,以此确定诉讼主体为债权人和新债务人。
(二)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收集能证明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的证据,比如第三人签署的承担债务文件等,使债权人为原告,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三)若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保留债务转让过程的相关材料,以确定诉讼主体仍为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025-03-25 18:5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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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债务承担: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全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

2.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和原债务人一起担责,原告是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是共同被告。

3.转让未经同意:转让对债权人无效,诉讼主体还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类型、收集证据确定主体。

2025-03-25 17: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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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依转让情况而定,免责债务承担是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并存债务承担是债权人为原告,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诉讼主体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需遵循一定规则。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全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就脱离了债务关系,所以诉讼主体变为债权人和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里,第三人加入债务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那么债权人起诉时,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就成为共同被告。若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对债权人不生效,诉讼主体自然还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在实际法律事务里,准确认定债务转让类型和收集相关证据非常关键,这能帮助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您在债务转让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诉讼主体等相关事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025-03-25 15:16: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2010年9月至3月,被告袁某某在承接横县“苏州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设期间,多次向投资人为林某某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讼,要求袁某某支付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审判】横县经审理认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横县虽然驳回林某某的,但林某某可以其投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

对于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的财产,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10、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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