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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谁承担

邓* 海南-省直辖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3.25 09:12:27 395人阅读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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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通常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如商务代理中按授权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承受权利义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一是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担责;二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法律效果由其承担;三是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风险,被代理人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及时对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认;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不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相对人在交易时应审查代理人权限,保障交易合法性。

2025-03-25 14: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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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像商务代理里按授权签订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归被代理人。
(2)特殊情形一: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二: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特殊情形三: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要明确授权范围,及时关注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在权限内行事,避免无权代理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5 12: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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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你是被代理人,要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形成书面文件,定期了解代理行为进展,避免代理人越权。若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情况,及时决定是否追认,若不追认则明确表示,防止产生不利后果。
(二)若你是代理人,严格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三)若你是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交易时,仔细审查代理人的权限证明,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有效,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与被代理人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025-03-25 11:0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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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像商务代理里,按授权签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2.特殊情况有:无代理权等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担责;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代理却不否认,视为同意,后果由其承担。
3.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5-03-25 10:3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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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形下如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担责、被代理人默认视为同意由其担责、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通常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像商务代理中按授权签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就由被代理人承受。然而,当出现无权代理情况,如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要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就视为同意,法律效果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另外,若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在遇到代理行为相关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10:11: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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