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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对方不卖房了该如何维权

彭** 天津-和平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3.25 06:48:21 330人阅读

交了定金对方不卖房了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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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沟通:直接和对方表明其不卖房属于违约,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尝试协商解决问题。

(二)收集证据:把定金支付凭证、买卖房屋的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收集好,用以证明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和对方违约情况。

(三)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若有其他损失且有证据,也一并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3-25 09: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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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交了定金后卖家不卖房,咱先按定金罚则维权。收受定金却不履约,就得双倍返还。先跟对方沟通,指出其违约,要求双倍退定金。

要是协商不成,赶紧收集证据,像定金支付凭证、买卖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用来证明买卖定金关系和对方违约。

接着,到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让对方担责,支付双倍定金。若有其他损失且有证据,也能一并要求赔偿。

2025-03-25 09: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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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了定金对方不卖房,可先协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起诉维权,有其他损失也可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当遇到交了定金对方不卖房的情况,先友好沟通,明确指出对方违约,要求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就需收集能证明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关系及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证据齐全后,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律途径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若能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了其他损失,同样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08:2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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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对方不卖房,可通过合理途径有效维权。

1.先尝试与对方沟通。明确指出其不卖房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通过友好协商,有可能高效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2.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要着手收集证据。收集定金支付凭证、房屋买卖相关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以此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关系以及对方违约事实。这些证据是后面维权的关键。

3.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双倍定金。若因对方违约造成了其他损失且有证据证明,可一并主张赔偿,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08: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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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罚则是有力保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法定权利基础。

(2)沟通是重要环节,明确指出对方不卖房属于违约,清晰表达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尝试和平解决纠纷。

(3)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定金支付凭证、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能够完整呈现双方定金合同关系及对方违约事实,为后面维权奠定基础。

(4)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关键手段,借助法律途径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其他损失且有证据,也能获得相应赔偿。

提醒:
交定金买房要留好各类凭证,遇对方违约及时维权,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3-25 07:05:18 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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