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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

刘** 天津-塘沽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3.24 13:36:32 494人阅读

什么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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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固定住处”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体现了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对司法措施运用的考量。没有自有房产且未租赁稳定住所的情况,反映出当事人居住状态不稳定,缺乏固定居住的基本条件。

(2)因房屋被依法查封、拆迁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这种并非当事人主观意愿导致的居住困难,也被纳入“无固定住处”范畴,彰显法律的合理性。

(3)工作性质特殊长期流动,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相对固定居住场所,是考虑到实际工作特性对居住状态的影响。司法机关综合审查判断,能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平性。

提醒:
若涉及相关司法程序,对“无固定住处”认定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24 18: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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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住处”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特定范围。它涵盖了多种情况,对保障司法程序公平和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没有自有房产且未租赁稳定住所属于此类。长期借住他人房屋且无明确居住期限,或者频繁更换临时居住场所,都体现了居住状态的不稳定。

其次,虽有房产,但因房屋被依法查封、拆迁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这种情况下也符合“无固定住处”情形。

再者,工作性质特殊,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相对固定居住场所,如长期驻外项目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在认定“无固定住处”时,应从多方面严格审查判断。既要核查当事人居住事实,如房产情况、租赁关系等;也要考量客观因素影响,如房屋查封拆迁的真实性;同时结合工作性质等特殊情况综合判断,以确保认定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3-24 17:3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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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固定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存在多种情况且由司法机关综合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无固定住处”涵盖多种情形。没有自有房产且未租稳定住所,像长期借住且无期限或常换临时住所的;有房产却因查封、拆迁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居住的;工作特殊长期流动,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相对固定住所的,如长期驻外项目人员。司法机关认定“无固定住处”时,会全面审查判断,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与公平性。若你对“无固定住处”的认定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2025-03-24 16:3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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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没有自有房产且未租赁稳定住所的情况,当事人若想证明自己并非“无固定住处”,可提供近期有稳定租赁意向的材料,如正在洽谈的租赁合同等,表明自己有获取稳定住所的能力和计划。

(二)若是房产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应积极提供房屋查封、拆迁等相关证明文件,若有正在解决居住问题的措施,如申请临时安置住所等,也一并提交给司法机关。

(三)工作性质特殊长期流动的人员,可提供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临时稳定居住场所的证据,比如与当地住所签订的短期居住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025-03-24 15: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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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里,“无固定住处”是法定情形。实际中:
没有自住房也没租稳定房,像长期借住且没期限、常换临时住所的。
有房产,但因查封、拆迁等客观原因,没办法正常住。
工作特殊,长期流动,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相对固定住处,比如长期驻外项目人员。司法机关认定时会综合审查,保障合法权益。

2025-03-24 14:45:34 回复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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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0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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