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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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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律师,我继父有一个女儿,我妈有一个女儿,我继父有两栋房产,现在过户了一栋给我那个妹妹,因为我母亲的担忧,我的这栋就过户在我继父的名下,我继父写了遗嘱,如果遗嘱公证的时候,我那个妹妹也按了手印,是不是这个遗嘱将来就没有争议了
即使遗嘱公证且妹妹按手印,也不能完全确保无争议。未来情况复杂多变,可能因各种因素产生纠纷。但公证遗嘱有较强效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可能性。
您好,您可先简要描述一下案情。
对的,遗嘱继承是有法律效果的
父亲立遗嘱财产归同父异母的哥哥所有,如遗嘱生效时(即父亲去世),妹妹未成年,该遗嘱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妹妹无疑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应该有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产少于“必要的份额”,则该遗嘱无效;如果遗产多于“必要的份额”,分出妹妹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再由哥哥继承,该遗嘱为部分有效。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目前住房房产证登记人是妹妹,那么住房产权和死去的父母无关,父母死亡后死者继承人不能主张分割继承这房子。 该住房目前拆迁,拆迁受益人是妹妹一人。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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