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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李* 四川-甘孜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3.21 15:27:33 385人阅读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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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含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例如采购原材料费用;以及为缔约或准备履约造成的其他实际财产损失,比如因信赖合同成立放弃其他缔约机会导致的财产减少。
(2)间接损失一般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但这种损失要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目的是让受损方回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
(3)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存在以及具体数额。

提醒:
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管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损失认定和赔偿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9: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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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缔约过失需主张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自身损失类型,区分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以便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例如直接损失中的差旅费发票、采购原材料的合同与付款凭证等。
(二)对于间接损失,要证明其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通过相关商业计划、以往业务记录等作为证据。
(三)及时整理并保留好所有能证明损失存在及数额的证据,为后续主张赔偿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此条规定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及赔偿范围,为上述赔偿主张提供了法律支持。

2025-03-21 19:2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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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赔偿分直接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常见情况有签合同花的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约付的采购费,还有因信赖合同放弃其他机会致财产减少等。

2. 间接损失指错过和第三方签合同机会的损失,要在可预见范围内且和缔约过失有因果关系。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让受损方回到合同未签前状态。

3. 主张赔偿得拿出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和数额。

2025-03-21 19: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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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主张赔偿需提供证据。
法律解析:
缔约过失时,赔偿范围有明确界定。直接损失方面,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采购原材料费用,以及其他因缔约或准备履约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但要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赔偿目的是让受损方回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且以信赖利益为限。在实际主张赔偿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如果您在缔约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收集证据等,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3-21 17:4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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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涵盖为订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及其他财产实际损失,比如差旅费、采购原材料费等。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但需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目的是让受损方回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
2. 为保障自身权益,受损方主张赔偿时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数额。具体建议如下:
    保留好为订约和履约支出费用的各类票据,如差旅费、通讯费、采购原材料费用的发票等。
    记录放弃其他缔约机会的相关情况,以便证明间接损失。
    若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考虑咨询专业评估机构或律师获取帮助。

2025-03-21 16:58:54 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确定是应从以下三点入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二)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要支持第(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着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2、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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