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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就等同于没约定。比如原本约定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一同结束,这种情况就视为无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法律为保障各方权益所做的规定。
(3)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4)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和保证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模糊约定带来风险。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责。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8: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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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要确保该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要清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需留意保证期间自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03-21 16:3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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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
2.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起算。
3.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2025-03-21 15:3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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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未在保证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期间的确定十分重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就相当于没约定,此时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交易的稳定与安全。若你在保证期间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13:4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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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2.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若为一般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为连带责任保证,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3. 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要明确且合理,避免出现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同时,债权人要密切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按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21 12:55: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