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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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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量刑标准中赌资是如何认定的

姜** 江苏-扬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21 07:11:42 492人阅读

赌博量刑标准中赌资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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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计算方式较为明确,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为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2)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投注款等,直接认定为赌资,这类赌资的认定相对直观。
(3)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等,通常不视为赌资,但一旦有证据证明与赌博活动相关联,就要认定为赌资。
(4)当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等情形,构成赌博罪。不过具体案件中赌资认定要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提醒:
参与赌博活动存在违法风险,在具体案件中赌资认定复杂,不同情况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1: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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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计算机网络赌博犯罪,统计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再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赌资。
(二)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投注款等直接认定为赌资。
(三)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换筹码的现金、财物,若无证据证明与赌博活动关联则不视为赌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2025-03-21 10: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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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赌博赌资:通过网络实施赌博犯罪,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算。

2.  现场查获赌资: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投注款等,都算赌资。

3.  随身财物:参赌人员随身未作赌注或换筹码的现金财物,通常不算赌资,有证据关联的除外。

4.  赌博罪标准:营利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累计5000元或赌资累计5万以上构成犯罪。

5.  综合判断:具体案件赌资认定要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

2025-03-21 09:2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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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赌博犯罪中赌资认定方式多样,不同情况有不同认定标准,且达到一定数额构成赌博罪,具体需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网络赌博犯罪,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如筹码、投注款等为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换筹码的现金、财物一般不算赌资,除非有证据证明与赌博活动关联。当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等情形构成赌博罪。在具体案件里,赌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证据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赌博犯罪赌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3-21 08: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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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赌博犯罪中赌资认定方式多样且需结合实际判断。计算机网络赌博犯罪,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认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如筹码、投注款等属于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未用作赌注或换筹码的现金财物,通常不算赌资,除非有证据证明与赌博相关。
2. 当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等情形构成赌博罪。
3. 解决措施与建议:执法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现金财物与赌博活动关联性;对于网络赌博,要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确定点数及对应金额;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赌资认定准确公正,打击赌博犯罪行为。

2025-03-21 07:21:26 回复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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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2105阅读
  • 赌博罪中赌资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专业解答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024.09.12 2229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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