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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怎么算除以31天还是30天

李** 重庆-垫江县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3.20 23:14:43 495人阅读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除以31天还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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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试用期工资计算有明确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这是经过科学计算得出,即全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
(2)试用期工资有下限要求,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计算日工资时,用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具体例子说明,若试用期月工资约定为4350元,日工资就是200元;若该月实际出勤15天,当月工资就是3000元。

提醒:
计算试用期工资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有差异,若遇到工资计算纠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05: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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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固定为21.75天,这是根据全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的,计算试用期工资时以此为依据。

(二)遵守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计算日工资和当月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当月工资则用日工资乘以该月实际出勤天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5-03-21 04:1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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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工资计算不按30天或31天来,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这是全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的。

2.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比如约定月工资4350元,日工资就是200元,当月出勤15天,工资就是3000元。

2025-03-21 03:2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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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试用期工资计算有明确规则,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工资不得低于相关标准,日工资用月工资除以21.75天来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月计薪天数通过全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为21.75天。试用期工资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时,用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如试用期月工资约定4350元,日工资就是200元,该月实际出勤15天,当月工资就是3000元。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劳动者清楚自己试用期工资的计算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您在试用期工资计算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01: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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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工资计算有明确规则,并非按30天或31天简单计算。月计薪天数按法律规定为21.75天,这是经全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同时,试用期工资有下限要求,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计算日工资时,用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如试用期月工资约定4350元,日工资就是200元,若当月实际出勤15天,当月工资为3000元。
3.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计算试用期工资,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自身也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3-21 00:46:56 回复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申请离职,正式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扩展资料: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指出: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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