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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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土地在夫妻离婚分割时,协商优先,双方可自行达成分割协议。若协商不成,由于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法院会按承包合同约定面积分割,保障双方合理权益。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个人所有,但婚后对土地有投入且产生收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对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因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通常不能分割。但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且分割要遵循农村土地政策和集体组织规定。
提醒:
离婚分割农村土地权益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家庭承包土地:夫妻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不成,由于土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法院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面积分割,保障双方权益。
(二)一方婚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归婚前取得方个人。但婚后另一方有投入且产生收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对增值部分补偿。
(三)宅基地及附属物:宅基地使用权因与成员资格相关不能分割,地上房屋等附属物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且分割要遵循农村土地政策和集体组织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 家庭承包土地:夫妻离婚分割时先协商,协商不成,若以户为单位承包,法院按合同约定面积分,保障双方权益。
2. 婚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归婚前取得方,婚后有投入收益的,另一方对增值部分可要求补偿。
3. 宅基地及附属物:宅基地使用权不分割,地上房屋等附属物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且要遵循土地政策和集体规定。
结论:
农村土地离婚分割分多种情况,家庭承包土地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合同约定面积分割;一方婚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个人,但另一方对婚后增值部分可要求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地上附属物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且都需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等原则。家庭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离婚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这体现意思自治。协商不成法院按合同约定面积分割,保障双方权益。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物权的归属,通常归该方个人。但婚后投入产生收益属夫妻共同创造,另一方对增值部分要求补偿合理。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资格相关,不可分割,而地上房屋等附属物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既维护集体权益,又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农村土地分割要遵循相关政策和集体组织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若你在农村土地离婚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将房屋分割给农村居民一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如房屋建筑面积较大,一方或双方要求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房屋价值,对生产生活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专业解答一般而言,同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其户籍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各自在其原住所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也未发生改变,其在原住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确定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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