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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个月导致什么后果

苏** 天津-静海区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3.20 11:58:28 321人阅读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个月导致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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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若超过一个月,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申请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种规定给了劳动者一定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即使单位申请超期,劳动者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3)劳动者自行申请成功后,正常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提醒:
劳动者需注意1年的申请期限,避免错过时间无法认定工伤。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17: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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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要及时关注工伤认定时间,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超期承担自事故发生至受理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
(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需留意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若用人单位申请超期,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障自身能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03-20 15: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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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一个月,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起,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

2.  劳动者、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1年内,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正常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依法承担。

3.  单位申请超期,劳动者有救济途径保障权益。

2025-03-20 14: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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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一个月,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其负担;劳动者等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正常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其申请超过一个月,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至受理申请期间的合规工伤待遇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种情况下正常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了劳动者在单位申请超期时的救济途径。如果您在工伤认定及待遇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0 14: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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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一个月,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受理申请之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申请义务,避免拖延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劳动者、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正常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3. 建议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额外费用支出。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若单位未及时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3-20 13:46:25 回复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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