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吉林市法律咨询 > 吉林市合同违约法律咨询 >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是否可行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是否可行

董* 吉林-吉林市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3.19 18:07:49 301人阅读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是否可行

其他人都在看:
吉林市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吉林市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通常可行,前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事人有权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所以,当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约定双倍押金为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此约定是有效的。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降低。判断是否“过分高于”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实际损失等情况。如果您在合同违约金约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19 21:27:08 回复
咨询我

1.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违约金一般可行。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违约时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2. 只要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就有效。

3. 若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判断是否“过高”要综合实际损失等因素。

2025-03-19 19:45:10 回复
咨询我

1. 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一般是可行的。依据民法典,当事人能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双倍押金为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此约定有效。
2. 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分高于”要综合实际损失等多因素考量。
3. 解决措施和建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估损失,谨慎约定违约金数额。若发生纠纷认为违约金过高,可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2025-03-19 19:34:3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作为违约金一般是被允许的。《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既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能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2)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3)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至于是否“过分高于”,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实际损失等。

提醒:
在约定双倍押金为违约金时,要合理预估损失,避免过高约定。若对违约金数额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8:58:28 回复
咨询我

(一)合同约定双倍押金为违约金时,双方要确保是真实自愿地达成此约定,避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保证约定的合法性。
(二)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评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
(三)若出现违约情况,当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违约方应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03-19 18:20: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已认购房产被抵押2012年6月12日,郭某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郭某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并就建筑面积、单价、总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当日,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先后于同年7月16日、8月7日、9月20日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郭某诉至一审称,2012年11月,自己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合同条款时,看到房地产公司出示的合同草稿中写明涉案房屋在双方签署认购书后被抵押,自己认为购房有风险,没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私自办理抵押登记并隐瞒相关事实,强行要求自己用自身房屋为开发商的商业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因,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判令解除该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定10万元金的利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郭某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网签,不影响郭某办理贷款。公司可以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郭某其他诉讼请求。开发商被判违约双倍返定金一审经审理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上述抵押变更情况告知郭某并征得其同意,给郭某购买房屋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导致双方签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权属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郭某在二审中提出如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则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签订,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郭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基于上述责任认定,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二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