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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村集体土地怎么起诉

王** 上海-静安区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3.19 13:48:24 374人阅读

征收村集体土地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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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征收村集体土地纠纷,需按确定被告、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步骤进行,且要在法定期限(直接起诉为六个月)内完成。
法律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征收村集体土地纠纷有明确流程。确定被告是诉讼的基础,作出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通常的责任主体。收集证据是关键,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能为证明征收行为违法或不合理提供支撑。撰写起诉状时,清晰准确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让法院了解诉求的重要方式。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则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确进行,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直接起诉需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超期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如果您在征收村集体土地纠纷起诉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9 19: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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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被告:通常是作出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

收集证据:像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等,证明征收违法或不合理。

撰写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若经复议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2025-03-19 18:4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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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征收村集体土地纠纷,要按确定被告、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步骤进行。确定被告通常为作出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如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明征收违法或不合理;起诉状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经复议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要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起诉。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确定被告时,仔细核实行政机关主体资格。收集证据要全面及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证据有效性。撰写起诉状应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向法院起诉前,再次确认管辖法院和起诉期限,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诉讼。

2025-03-19 17: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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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被告是起诉征收村集体土地纠纷的首要步骤,明确作出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追责对象,才能使诉讼有明确指向。
(2)收集证据是关键环节,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能为证明征收行为违法或不合理提供支撑,是赢得诉讼的重要基础。
(3)撰写起诉状时,需准确填写原被告信息、清晰提出诉讼请求,并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这是向法院表达诉求的正式文书。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遵循管辖规定,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要注意在六个月的直接起诉期限内进行。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合法,起诉务必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6:4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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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被告要精准,需明确是作出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可通过政府公告、相关文件等途径确认。
(二)证据收集要全面,像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等都要妥善保管,能证明征收行为违法或不合理之处的材料都应收集。
(三)起诉状撰写要清晰,详细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如撤销征收决定、提高补偿等诉求要明确。
(四)管辖法院要选对,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若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且要在六个月的直接起诉期限内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03-19 14:52: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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