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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工程款应去次债务人法院起诉吗

魏** 广东-汕尾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3.19 10:21:28 312人阅读

代位权工程款应去次债务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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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讨工程款,一般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有效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且要考虑是否受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代位权工程款纠纷中次债务人是被告,所以正常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存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管辖约定,就按此约定确定管辖。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如果您在工程款追讨及管辖法院确定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19 15: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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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而言,债权人打代位权官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在代位权工程款纠纷中,次债务人常是被告,债权人追讨工程款,要去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2. 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管辖约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需结合实际判断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

2025-03-19 13:5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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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讨工程款,通常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一般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在代位权工程款纠纷中次债务人通常为被告。
2.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有效管辖约定,即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需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

建议:债权人在追讨工程款前,仔细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同时,明确工程所在地等信息,以便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浪费时间和精力。

2025-03-19 12: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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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代位权工程款纠纷中,次债务人是被告,所以债权人追讨工程款一般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2)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就依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受专属管辖的约束。

提醒: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讨工程款时,需仔细审查合同管辖约定及专属管辖规定,不同情况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2: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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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讨工程款,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为在代位权诉讼里被告通常是次债务人,而此类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管辖约定,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3-19 11:38:38 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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