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告诫通常不属于需严格法定程序的行政活动,但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告诫应到达相对人,方式灵活,涉及重大权益影响事项尽量书面送达,权益受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告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等严格的法定程序。然而,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告诫,因其具有行政指导或提示性质,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角度,让相对人知晓是必要的。在送达方式上比较灵活,口头、书面等方式均可。不过,当告诫内容涉及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为确保相对人知晓,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等规范方式送达。若因未有效到达相对人导致其权益受损,相对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您在行政告诫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1. 告诫不是严格法定行政行为,一般不属需严格程序的行政处罚等活动。若基于行政职权作出,有指导或提示作用,应让相对人知晓。
2. 送达告诫不一定要严格走法定程序,可用口头、书面等灵活方式。若涉及重大权益事项,尽量书面送达。
3. 若告诫未有效送达致相对人权益受损,相对人可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
1. 告诫虽非严格法定行政行为,不属需严格法定程序的行政活动,但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作出的告诫,有行政指导或提示性质,为保障相对人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到达相对人是必要的。
2. 告诫送达不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采用口头、书面等灵活方式。不过当告诫内容涉及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以书面等规范方式送达,确保相对人能知晓。
3. 若因告诫未有效到达相对人,导致其权益受损,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自身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告诫时,应重视送达方式,避免因送达问题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相对人也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在权益受损时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告诫并非严格法定行政行为,一般不属需严格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活动。它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有行政指导或提示性质。
(2)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告诫需到达相对人。且不一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可通过口头、书面等灵活方式。
(3)若告诫内容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尽量采用书面等规范方式送达,以确保相对人知晓。
(4)若因告诫未有效到达相对人致其权益受损,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提醒:行政机关作出告诫时应重视送达方式,涉及重大权益影响的尽量书面送达;相对人若因告诫未有效送达受损,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分析。
(一)行政机关作出告诫时,若内容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不大,可采用口头、书面等灵活方式送达,保障相对人知情权。
(二)当告诫内容涉及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等规范方式送达,确保相对人知晓。
(三)若因告诫未有效到达相对人导致其权益受损,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表明当相对人认为自身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未有效送达告诫)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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