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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后要通知家属并在规定时间内讯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拘留的权力。这两种情形分别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破坏证据等。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协助,这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执行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若发现不应拘留则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8 21: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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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院办自侦案,遇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可决定拘留: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2. 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协助。
3. 执行后,除无法通知,要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且 24 小时内讯问。若不应拘留,须立即释放并发证明。
2025-03-18 19: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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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决定拘留。作出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协助。
2. 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拘留,执行后除无法通知外,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3. 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为保障程序合法公正,检察院要准确判断拘留情形,避免随意决定。公安机关应及时高效执行,确保通知家属和讯问工作按时完成。若发现不应拘留及时释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3-18 17: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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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这两种情形时,有权决定对其进行拘留,这是保障案件侦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2)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执行权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协助。这样的分工有助于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确保拘留行动合法高效。
(3)执行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保障家属知情权。同时,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若发现不应拘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提醒: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知晓自身权利,若遭遇不当拘留,可依法维护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3-18 16:4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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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情况,可决定拘留该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协助。
(三)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拘留,执行后除无法通知外,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四)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此条虽未直接针对拘留,但体现了对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情况的处理原则,与拘留后发现不应拘留应释放相呼应。
2025-03-18 14:41: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