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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隐名股东满足与显名股东有合法代持股协议、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且认可其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且被默认这四个条件,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出资凭证等证据能证明隐名股东为公司资本的实际提供者。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并认可隐名股东身份,体现了公司内部的人合性。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及其他股东默认,进一步表明其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当隐名股东满足这些条件时,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通常会得到支持。如果您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3-18 21: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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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要有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2. 隐名股东要实际出资,有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能证明是公司资本实际提供者。
3. 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要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还得认可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4. 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像参与决策、获取分红,公司和其他股东默认。满足这些,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2025-03-18 19:3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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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资格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与显名股东有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是基础。其次要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能拿出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是公司资本的实际提供者,这是成为股东的实质表现。再者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要知晓其实际出资,并且认可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体现了公司内部的认可。最后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利,像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分红等,且公司及其他股东默认。
解决措施与建议:
1. 签订代持股协议时,仔细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2. 出资时留存好相关凭证。
3. 加强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他们对自己股东身份的认可。
4. 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让公司及其他股东形成默认状态。
2025-03-18 18:4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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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为隐名股东确认资格奠定基础。比如协议中会约定双方对于股权收益的分配等内容。
(2)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出资凭证等证据能直接证明其对公司的资金投入,确保其在公司资本中的实际贡献。
(3)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知晓与认可,体现了公司内部的人合性。当多数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和经营参与,有助于公司的稳定运营。
(4)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表明其在公司决策、收益等方面发挥了股东的作用,且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默认,也进一步证实了这种股东地位的存在。
提醒:不同公司情况差异大,隐名股东确认资格的证据收集和条件认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8 18: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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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作为隐名股东确认资格,首先要确保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清晰约定双方代持股权的权利义务。
(二)保留好实际出资的证据,像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以此证明自己是公司资本的实际提供者。
(三)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自己的实际出资情况,并且争取获得他们对自己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认可。
(四)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分红等,使公司及其他股东默认自身的股东地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03-18 16:5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