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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可以假释吗

唐* 海南-三亚 毒品辩护咨询 2025.03.18 14:17:58 417人阅读

投毒罪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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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分子,若想申请假释,要先确认刑期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二)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让监管方看到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评估后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要是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无法假释;未达此量刑标准且符合前面假释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25-03-18 1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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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毒罪已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犯此罪能否假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 假释有条件限制,被判有期徒刑的,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3. 因该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未达此标准且符合假释条件的,执行机关可向法院提建议书,法院审理后裁定是否假释。

2025-03-18 16: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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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投放危险物质罪能否假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未达此量刑标准且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申请。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有相应条件。一是刑期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二是实质条件,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过,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而未达此量刑标准且满足上述条件的,执行机关可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假释。如果您对投放危险物质罪假释相关问题还有疑惑,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8 16:3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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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能否假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该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未达此量刑标准且符合假释条件的,则可以假释。
2. 假释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建议执行机关严格审查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确保假释的公平公正;服刑人员应积极改造,争取符合假释要求。

2025-03-18 15: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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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假释情况要具体分析。对于假释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同时,犯罪分子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3)不过,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若未达到此量刑标准,并且满足上述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可向法院提假释建议书,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假释。

提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假释判断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03-18 15:10:37 回复

理论上可以假释,实际上要很多问题要解决。操作方法,服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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