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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发现问题会怎样处理

唐** 甘肃-陇南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3.18 13:42:41 495人阅读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问题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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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及时报告信息变动等,已交保证金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后续可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进行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情形,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三)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5-03-18 16: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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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等,已交保证金会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找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  若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证明其有社会危险性,会变更措施予以逮捕。

3.  若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等不应追责的情况,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025-03-18 16: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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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或出现新犯罪事实等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可能会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规定,若违反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住址等变动未及时报告等,已交保证金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甚至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当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有社会危险性时,也会变更为逮捕措施。若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您在取保候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3-18 14:5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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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保候审期间不同问题有不同处理方式。违反规定或出现新犯罪事实证据会有相应惩处,不存在犯罪事实则解除措施。
2. 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及时报告信息变动等,已交保证金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之后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进行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 若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实施新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4. 若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建议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规定,避免违规行为。执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新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25-03-18 14:3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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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例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址等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已交纳的保证金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2)当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实施新犯罪等社会危险性时,会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予以逮捕。
(3)若查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提醒:
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遇到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3-18 13:44:14 回复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有哪些问题(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二、怎样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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