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行政机关划拨土地决定不服,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县级政府作出决定,就起诉县级政府。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与划拨土地相关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 若不服行政机关的划拨土地决定,被告一般是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如县级政府作出决定,就以其为被告。
2.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起诉找准被告,才能顺利维权。
结论:
行政划拨土地纠纷起诉对象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包括作出划拨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后的相关机关以及委托实施行为的委托行政机关。
法律解析:
在行政划拨土地纠纷中,确定起诉对象至关重要。若对行政机关的划拨土地决定不服,被告一般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县级政府作出划拨决定,其就是被告。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则是被告。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与划拨土地相关行为时,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准确找准被告能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行政划拨土地纠纷方面有疑问,不知如何确定起诉对象,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行政划拨土地纠纷起诉对象的确定要依据具体情形。核心在于以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为被告。若对行政机关划拨土地决定不服,被告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像县级政府作出划拨决定,就以其为被告。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如下:
1. 仔细审查行政行为作出主体,准确判断被告身份。
2. 涉及复议情况,明确复议机关处理结果,确定正确被告。
3. 若存在委托关系,保留好委托相关证据,以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
法律分析:
(1)当对行政机关的划拨土地决定不服时,起诉对象一般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县级政府作出划拨决定,该县级政府就是被告。这是因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2)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有所不同。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则成为被告。这体现了不同复议结果下责任主体的变化。
(3)若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与划拨土地相关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遵循了“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
提醒:
起诉行政划拨土地纠纷时,务必准确确定被告,因不同案情被告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费方法是基于每宗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额进行缴纳。简单来说,税额计算原理为:应缴税额等于已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需根据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的单位税额进行纳税,确保土地使用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专业解答划拨用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转让房地产时,需按国务院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专业解答划拨用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转让房地产时,需按国务院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专业解答划拨土地出让金由谁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承担,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规定,先由当地土地的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若是依旧不知道划拨土地出让金由谁来承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划拨土地拆迁会有赔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政府有偿划拨的土地摊销方式有: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律师解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土地出让金应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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