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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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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应怎样处置好

尚* 河南-焦作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3.17 17:04:17 466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应怎样处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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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尝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各自份额,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此时要准备好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相关证据,协助法院进行合理分割。
(三)若安置房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无婚姻额外权益,另一方不用争取分割;若另一方因婚姻有安置权益,可收集相关证据主张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3-17 22:0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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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要看产权归属与是否为共同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割,签书面协议确定份额;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判。
  
  2.  若安置房是一方婚前财产,且拆迁未因婚姻获额外权益,归一方,另一方无权分。但另一方因婚姻获安置权益,如按人口算的面积,可主张补偿。

2025-03-17 20:3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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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要依据房屋产权归属和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定。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无额外婚姻权益的归一方,另一方有安置权益的可主张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置有着明确指引。当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可通过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分割。若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会结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公平分割。要是安置房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未因婚姻产生额外权益,该房仍属一方,另一方无分割权。然而,若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获得安置权益,如按人口算的安置面积,其有权主张对应补偿。若您在离婚拆迁安置房处置方面存在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3-17 19: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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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置需依据房屋产权归属和是否为共同财产判断。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签订书面协议确定份额;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分割。

若安置房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未因婚姻获额外权益,仍归一方,另一方无分割权。若另一方基于婚姻获安置权益,如按人口算的安置面积,有权主张相应补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夫妻双方在面临拆迁安置房分割时,应先友好协商,以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 若协商无果起诉,要积极收集房屋来源、各自贡献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3. 若一方认为自己基于婚姻有安置权益,应及时保留相关权益证明,如安置协议等,保障自身权益。

2025-03-17 17:2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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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处置的关键在于房屋产权归属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各自份额。
(2)当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3)若安置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时未因婚姻关系获额外权益,该安置房仍归一方,另一方无权分割。
(4)若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在拆迁安置中获得安置权益,如按人口计算的安置面积,有权主张相应补偿。

提醒:
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时,要注意收集房屋产权、安置权益等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7:12:08 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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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17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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