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若发现债务人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却仍进行个别清偿的情况,可及时向管理人反映,协助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
(二)对于债务人,应避免在该特定期间进行无正当理由的个别清偿,若个别清偿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清偿水电费保障企业继续运营的证明等。
(三)管理人要积极调查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清偿情况,一旦发现符合可撤销情形,及时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 根据法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若债务人不能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清偿能力,却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但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像清偿水电费维持企业运营。
2. 这么规定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偏袒部分债权人,损害他人利益。
3.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被个别清偿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结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特定困境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不过,如果个别清偿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清偿水电费保障企业继续运营,则不在可撤销范围内。这样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偏袒部分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后,会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若您在企业破产及个别清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 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2. 若债务人随意进行个别清偿,会打破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秩序,导致部分债权人获得不当利益,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例如企业濒临破产时优先清偿关联方债务。
3. 为避免这种情况,债务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破产临界期谨慎对待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一旦发现可撤销情形,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当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下,若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行为可被撤销。这一规定避免了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偏袒部分债权人。
(2)存在例外情况,即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时不可撤销,例如清偿水电费保障企业继续运营。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3)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并追回被个别清偿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提醒:
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谨慎处理个别清偿,避免因不当清偿被撤销。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以确定权益和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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