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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支付违约金有哪些抗辩权

杨** 上海-普陀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3.17 11:11:12 431人阅读

开发商不支付违约金有哪些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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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同约定: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确认是否存在符合上述三种抗辩权的情形,比如是否约定了同时履行的义务、先后履行顺序等,以便确定开发商行使抗辩权是否合理。
(二)协商:若认为开发商行使抗辩权不合理,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说明依据,并协商违约金支付事宜。
(三)收集证据: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证据等,为后续可能的法律途径做准备。
(四)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25-03-17 14: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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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付违约金,特定情形下可行使以下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购房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如购房者付尾款与开发商交房付违约金同步,购房者未付尾款,开发商可拒付违约金。

  2.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规定购房者先履行义务(如提供资料),开发商后付违约金,购房者未履行或不符约定,开发商可拒付。

  3. 不安抗辩权:开发商有证据证明购房者经营差、转移财产等,可能无法履行后续义务,可中止付违约金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2025-03-17 13: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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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发商在特定情形下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来拒绝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履行中有相应的抗辩权规定。在购房合同里,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像购房者付尾款与开发商交房及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购房者未付尾款,开发商能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购房者先履行一定义务(如提供完整资料),开发商后支付违约金,购房者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开发商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若开发商有确切证据证明购房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能无法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开发商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违约金,且要及时通知购房者。

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开发商违约金支付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17 13: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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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商在不支付违约金时,可在特定情形下依据不同情况行使三种抗辩权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购房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若购房者未履行相应义务,开发商可行使该权利拒绝支付违约金。先履行抗辩权则针对合同约定购房者先履行一定义务,当购房者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不安抗辩权是在开发商有确切证据证明购房者可能无法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时,可中止支付违约金。
2. 对于开发商,行使抗辩权时要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撑,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操作,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对于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身义务,避免给开发商行使抗辩权的机会,若对开发商行使抗辩权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03-17 13:0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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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购房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例如合同规定购房者付尾款与开发商交房及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若购房者未付尾款,开发商可行使此权拒绝支付违约金,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约定购房者先履行义务的场景中发挥作用。当购房者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开发商可拒绝支付违约金,这保障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
(3)不安抗辩权赋予开发商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购房者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能无法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情形时,中止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不过开发商需及时通知购房者,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提醒:开发商行使抗辩权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不同案情适用的抗辩权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2:49:27 回复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2011年9月29日,A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A,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A。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A,这可把A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A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A购买的房屋交给了A。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A诉至,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2013年10月份取得竣工备案证之时,即支付违约金额为164880元。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情,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自己在开发过程中也加快进程,尽力尽早地把房屋交给各购买业主,不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故不应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接收房屋。对于被告提出按照楼房竣工备案之日计算,缺少根据,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对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应当计算到该日期止,鉴于上述情况,故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92880元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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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3 34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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