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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母** 广西-百色 离婚咨询 2025.03.17 05:09:09 495人阅读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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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通过诉讼离婚,即使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
(二)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所以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等。
(三)没有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可能判不准离。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判离可能性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03-17 12: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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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离婚诉讼里,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决定是否判离。
  2. 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就应判离。
  3. 若没有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法院首次可能判不准离。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判离可能性大。
  4. 诉讼时要注意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2025-03-17 10: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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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起诉。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应判离,无则第一次可能不判离,原告可六个月后再诉,第二次判离可能性大,诉讼需收集感情状况证据。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诉讼中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决依据。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若不存在这些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大概率不判离。不过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判决离婚可能性增加。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至关重要,它能帮助法院准确判断夫妻感情状况。例如,证明分居的租房合同、家暴的报警记录等。如果大家在离婚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随时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7 09:3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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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里,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如果没有这些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首次判决可能不准离婚。不过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获判离的可能性较大。

建议如下:
1. 若有法定离婚情形,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或同居的影像资料、家暴的报警记录等,以增加胜诉几率。
2. 首次起诉未判离后,要冷静等待六个月,期间可进一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3. 诉讼全程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证据是支撑诉求的关键。

2025-03-17 07: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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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2)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且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3)若不存在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可能判不准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可能性较大。
(4)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十分重要,它会影响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

提醒:
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不同离婚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05:45: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和人民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3)开庭审理。即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4)宣判。人民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1)原告人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1、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2、传唤与答辩方式(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3、审判组织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4、庭审程序(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6、审限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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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2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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