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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间合同指中介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付报酬的合同。
2. 若中介没提供订约机会或服务,不符合居间合同特征。
3. 双方没约定报酬,即便有中介行为,也难认定是居间合同。
4. 行为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为目的,不算居间。
5. 合同体现代理、行纪等特征,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
2025-03-16 20: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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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时满足促成交易机会、有报酬约定、有中介意图且体现居间特征,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居间合同需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若未促成交易机会,即中介人没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未提供媒介服务,就不具备居间合同特征;无报酬约定,即便有中介行为,也难认定为居间合同;无中介意图,即行为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属于居间;合同体现代理、行纪等其他法律关系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所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积极条件,才构成居间合同。如果大家在居间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6 20:3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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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居间合同要求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若未促成交易机会,也就是没有履行报告或媒介服务的职责,不符合居间合同特征,因为这是其核心义务。
(2)报酬约定是居间合同的重要要素,若双方未约定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便有中介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毕竟获取报酬是中介人从事相关活动的重要动力。
(3)中介人需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意图,若行为出于其他目的,就不属于居间。
(4)合同应体现居间特征,若体现的是代理、行纪等其他法律关系特征,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不同法律关系有不同权利义务。
提醒:在签订类似合同时,要明确是否符合居间合同认定条件,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3-16 19: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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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判断是否为居间合同,要查看中介人有无促成交易机会。若未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就不是居间合同。
(二)需明确双方有无报酬约定,若没有约定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难以认定为居间合同。
(三)要判断行为意图,一方行为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是其他目的,不属于居间。
(四)注意合同体现的法律关系特征,若体现的是代理、行纪等其他法律关系特征,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25-03-16 18:2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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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中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认定居间合同需排除几种情况。未促成交易机会,即中介人未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未提供媒介服务,不符合其特征。无报酬约定,即便有中介行为,也难认定为居间合同。无中介意图,一方行为不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为目的,不属于居间。未体现居间特征,合同体现代理、行纪等其他法律关系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居间合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
1. 中介人应积极促成交易机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2. 双方在合作前明确报酬约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3. 明确行为目的,确保是以促成合同订立为目标。
4. 签订合同时准确界定法律关系,避免混淆。
2025-03-16 16:37: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