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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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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主体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张* 云南-红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16 15:18:33 420人阅读

贪污共犯主体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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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共犯主体有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司法认定方面:需有共同故意,各行为人对贪污行为有协商,清楚行为性质和后果且有意促成或放任;要有共同行为,相互配合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3.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可成共犯,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025-03-16 20: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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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共犯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需考量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共犯主体有两类。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特定的身份职责,他们在相关单位从事公务活动,若实施贪污行为自然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虽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故意,即对贪污行为有明确认知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且相互配合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共同行为时,也会构成贪污罪共犯。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来确定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贪污犯罪打击的全面性。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贪污罪共犯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3-16 20:4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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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贪污罪共犯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类。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广泛,包括在国家机关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之人。
(2)司法认定贪污罪共犯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共同故意,各行为人之间有对贪污行为的意思联络,清楚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二是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3)非国家工作人员虽无法单独构成贪污罪,但可成为共犯,且会按照其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进行处罚。

提醒:
若涉及贪污罪共犯相关情况,不同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各异,法律后果也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6 19:2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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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人员在认定贪污罪共犯时,应详细调查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贪污行为的意思联络,比如通过讯问、调取通信记录等方式,确定其是否都明知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且对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二)审查各行为人是否有相互配合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行为,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共同行为。
(三)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要准确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不同作用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款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时的定罪规则,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共犯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5-03-16 17:5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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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共犯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和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从事公务,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司法认定贪污罪共犯需考虑两方面。一方面要有共同故意,各行为人对贪污行为有协商联络,清楚行为性质和后果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另一方面要有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3. 非国家工作人员虽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可构成共犯,会依据其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进行处罚。为准确打击贪污犯罪,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贪污罪共犯的认识和警惕。

2025-03-16 15:57:49 回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一、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4、相异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实施的身份犯罪。二、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一)相同主体的共同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二)不同主体的共同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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