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裁员要按《劳动合同法》来。若需裁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以上,单位要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部门,才可裁员。适用情形包括企业重整、经营困难、转产等客观情况致合同无法履行。
2. 裁员时优先留用签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困难需扶养老人或小孩的员工。
3. 单位 6 个月内重新招人,要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结论:
公司裁员有严格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情形按程序可裁员,且裁员时要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应通知并优先招用被裁人员。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四种情形,且裁员人数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后才可裁员。在裁减人员时,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情况特殊的人员应被优先留用。若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需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如果您在公司裁员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公司裁员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当满足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进行裁员。适用情形包括企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调整后仍需裁员以及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2)裁员时需遵循优先留用原则,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特殊情况人员。
(3)若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有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的义务。
提醒:公司裁员需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员工遇到裁员情况要留意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公司若要进行裁员,当满足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适用情形包括企业按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调整后仍需裁员、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裁员时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即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要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 公司裁员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当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且满足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将裁减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才可裁员。
2.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情况特殊人员。若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需通知被裁人员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3. 建议用人单位裁员前充分评估自身情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裁员方案合理合法。在确定留用人员时,严格遵循优先留用原则。重新招用人员时,及时通知被裁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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