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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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日起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
2. 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 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等四类特定案件,到期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4.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
结论: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通常不超二个月,符合条件可经批准延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从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期限不超过二个月。若案件复杂且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之前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未侦查终结,经批准还能再延长二个月。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有足够时间查明案件事实,又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羁押。如果您遇到与侦查羁押期限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1)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期羁押。
(2)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给复杂案件的侦查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弹性。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前面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面延长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提醒: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若超期羁押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在正常情况下,需注意侦查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日起算,一般不得超二个月,应在该期限内完成侦查。
(二)当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三)若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前面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时,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面延长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继续申请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 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且依不同情况延长。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起算,通常不得超二个月。这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无根据羁押。
2.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考虑到部分案件侦查难度大,给予一定弹性时间。
3. 四类特定案件,如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适应特殊案件的侦查需求。
4. 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依前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批准还能再延长二个月,确保重大案件能充分侦查。
建议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合理安排资源,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延期。检察院要严格审查延期申请,保障程序合法公正。
专业解答(一)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二)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专业解答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从逮捕开始算起,为五个月。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个月内无法审结的,需经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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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律师解析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 (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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