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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邱** 山西-朔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25.03.15 15:21:02 386人阅读

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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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迁补偿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有优先权。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房屋达成协议后,若拆迁人将此房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能优先取得。
  2. 按规定,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法院会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按协议获得安置。
  3. 若被拆迁人无法取得房屋,可解除拆迁补偿协议,还能要求拆迁人担责赔偿。

2025-03-15 18:3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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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拆迁补偿协议在特定情形下有优先权,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有优先取得权,无法取得时可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达成协议后,若拆迁人将该房屋另行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该补偿安置房屋,法院会支持被拆迁人的这一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照协议获得应有的安置。若被拆迁人最终无法取得该房屋,他们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同时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你在拆迁补偿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15 18: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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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拆迁补偿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具备优先权。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房屋达成协议后,若拆迁人将此房屋又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优先获取该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2)法律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目的在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让被拆迁人能依照协议获得安置。
(3)若被拆迁人无法取得补偿安置房屋,其可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同时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提醒:
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审查条款,若遇到拆迁人违约等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2025-03-15 17:1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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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发现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协议、协商记录等,以证明拆迁人的违约行为。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若确实无法取得该房屋,可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并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计算好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以便在索赔时能合理主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2025-03-15 16:1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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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迁补偿协议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被拆迁人优先权,这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卖给第三人时,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该房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院会支持其请求,目的在于确保被拆迁人能依协议获得安置。
2. 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并规范拆迁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各项条款,包括房屋位置、面积等重要信息,避免模糊不清。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对拆迁人的违规卖房行为及时制止和惩处。三是若被拆迁人无法取得房屋,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赔偿。

2025-03-15 15:25: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他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实践中仍因当事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出现纠纷。主要有两大类纠纷:一类是因货币补偿引起的。但因为货币补偿方式具有一次性了断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此类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另一类是由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引起的。因产权调换方式引起的纠纷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权利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地点、质量等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或超过渡期限、逾期安置等等,但最为严重的还是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产权调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双方只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朝向等作出约定,而并没有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拆迁人将条件符合的补偿安置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即不为违约。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作出约定,而且对补偿安置的房屋位置、特定用途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拆迁人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被拆迁人,否则即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而只对被拆迁人仅仅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能够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不能阻止拆迁人继续恶意一房数卖的行为。故为阻止拆迁人肆意违约,擅自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兼顾承租人。一般来说,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检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从而确定各自的身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市民在此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房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赁单上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基础,按照房屋类型乘以一定的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二、货币补偿的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方法来确定,如果评估价低于各区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以最低补偿标准为补偿金额;若高于最低补偿标准,则以评估价为补偿金额。三、合同要明确拆迁支票的具体支付时间,以防拆迁公司到时拖拉。四、搬迁时间,即市民具体何时搬走。五、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有提前搬迁可享受的奖励款,空调拆装、搬家费的补贴等。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具体情况,如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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