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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能一起进行吗

王** 陕西-安康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15 12:51:06 450人阅读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能一起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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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可分开或结合处理。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执法,主动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可责令整改、处罚;劳动仲裁是准司法程序,居中裁决劳动争议。

2. 不建议二者同时启动。权益受损,可先向劳动监察投诉;若想获赔或解决争议,可申请仲裁。

3. 若已进入仲裁,监察可能不受理同一事项;若已投诉监察,通常等结果再决定是否仲裁。

2025-03-15 17:5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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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可分开或结合处理,但一般不建议同时启动,劳动者权益受损可先向劳动监察投诉,想获取赔偿等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劳动监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会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能责令整改、处罚;劳动仲裁是准司法程序,用于处理劳动争议,进行居中裁决。二者性质和处理方式不同。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先向劳动监察投诉是合理选择,若想获得赔偿、补偿或解决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已进入仲裁程序,监察部门通常不再受理同一事项;若已向监察投诉,通常要等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是否仲裁。如果大家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有疑问,不知如何选择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5 16: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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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着本质区别。劳动监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可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甚至进行处罚。
(2)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主要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在争议双方之间居中裁决。
(3)在处理方式上,二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开或结合使用,但一般不建议同时启动。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先向劳动监察投诉。若希望获取赔偿、补偿或解决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4)需注意程序衔接,若已进入仲裁程序,监察部门可能不再受理同一事项;若已向监察投诉,通常要等处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申请仲裁。

提醒:
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明确二者区别,合理选择维权途径,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5 15:5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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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受损时,可先选择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劳动监察可责令其整改或进行处罚。
(二)若想获取赔偿、补偿或解决具体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准司法程序来居中裁决。
(三)若已进入仲裁程序,一般不用再向监察部门投诉同一事项;若已向监察投诉,则需等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2025-03-15 14: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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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性质与处理方式有别,可依情况分开或结合处理,但一般不建议同时启动。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会主动监督用人单位,可责令整改与处罚;劳动仲裁是准司法程序,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并居中裁决。
2. 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若目的是获取赔偿、补偿或解决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3. 处理流程上,若已进入仲裁程序,监察部门可能不再受理同一事项;若已向监察投诉,通常要等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如此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2025-03-15 13:30: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吗劳动监察大队不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监察的程序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1、案件来源(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2、案件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3、案件审查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4、案件调查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5、审议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6、处理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归档备案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人社局下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申请劳动仲裁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可以先拨打电话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劳动监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属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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