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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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按共同还贷占总房款比例结合增值算补偿额,这体现对出资和财产贡献的考量。
2.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但会综合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
解决措施和建议:
婚前购房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证据。
离婚时友好协商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若对房产补偿计算有疑问,可咨询专业评估机构。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2)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按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比例结合房产增值情况计算。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同时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
提醒:离婚涉及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先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另一方补偿,补偿按共同还贷占总房款比例结合增值算。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也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 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先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补偿对方,按比例结合增值算补偿额。
2.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也会考虑出资和贡献等情况。
结论:
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先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判归登记方,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并考虑出资等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因首付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所以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从保护个人财产和公平原则出发,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从购买情况看双方都有出资且婚后共同参与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表明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均等,但会综合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以保障公平合理。如果您在婚姻房产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归属取决于具体情况。若一方独自签署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资金还款,尽管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视为共同财产。婚姻编司法解释允许双方协商处理,如无共识,可能判为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合同是否登记双方姓名,都视为共同财产,可按份或共同共有。贷款也可双人申请。离婚时,需根据出资比例或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专业解答婚前个人购置并独立购买汽车,即使婚后共同还款,车辆归购买者,配偶按比例补偿还款额。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独自还款的车辆,一般视为个人财产。处理此类问题需依据具体证据和协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解决方案。
专业解答婚前贷款购房,产权证上标注双方姓名则为共有财产;仅一方名字则视为个人房产。如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有,不论产权登记。
专业解答现行法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并贷款,产权登记其名下,房屋和贷款视为个人财产与债务。即使婚后另一方参与贷款还款,房屋性质不变,仍属婚前一方所有,贷款依旧是其个人债务。
专业解答在婚姻期间,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并贷款购置房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产处置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介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者,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款及经济价值补偿遵循民法典原则。夫妻共有房产,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能批准竞价、委托评估并补偿、或公开拍卖房产后平分拍卖款。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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