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纠纷举证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患者通常要对就诊事实、损害事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间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过,《民法典》规定在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其自证无过错。
2. 为应对这种举证规则,患者就诊时应妥善保留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初步证明就诊和损害事实。医疗机构则需规范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不利举证后果。同时,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可积极协商,必要时借助专业医疗鉴定机构明确责任。
法律分析:
(1)在医疗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患者有责任举证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同时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民法典》对特殊情况有规定,当出现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时医疗机构要自己证明无过错。
(3)总体而言,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
提醒: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应及时收集就诊和受损证据;若怀疑医疗机构有违规处理病历资料情况,可咨询以分析维权策略。
(一)患者方面
患者在医疗纠纷中要保管好就诊的相关凭证,如挂号单、病历本、检查报告等,以此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对于受到损害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身体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如果可能,收集与诊疗过程相关的协商记录等,辅助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医疗机构方面
若出现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应积极自证无过错,提供真实完整的诊疗记录、操作规范等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 医疗纠纷通常按“谁主张,谁举证”来。患者得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以及机构或人员有过错、诊疗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 《民法典》规定,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可推定其有过错,此时机构要自证无过错。
3. 总体上,患者一般先举证,特定情况由医疗机构举证。
结论:
医疗纠纷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医疗纠纷里,通常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患者要举证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同时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依据《民法典》,当出现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就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这意味着患者一般需先拿出初步证据,而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如果您在医疗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清楚自己该如何举证,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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