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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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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包括哪些内容

牟** 重庆-江津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3.14 03:06:24 321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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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通常属共同财产,涵盖劳动收入、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经济权益,体现公平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稳定。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应增强财产共同管理意识,定期协商家庭财产状况。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理时,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若对财产归属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产生纠纷。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归属条款,减少潜在矛盾。

2025-03-14 08:2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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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所得、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多个方面。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夫妻双方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体现了夫妻在经济活动中的成果,如开办企业盈利、炒股收益等,这些都属于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如著作权、专利权带来的经济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保障了双方在财产处置上的平等地位。

提醒: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约定,避免因疏忽导致财产归属纠纷。不同家庭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4 07:4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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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很重要,日常要留意家庭各项财产来源,明确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二)对于继承或受赠财产,若不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或被继承人可在相关文书中明确只归一方。
(三)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重大财产处置需双方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5-03-14 06:2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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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大多属共同财产。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都算。
2.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也是,像开公司盈利、炒股赚钱。
3.  知识产权收益,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带来的收入。
4.  继承或受赠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
5.  其他共同财产有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2025-03-14 04:3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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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等多种财产一般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特殊情况除外),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是劳动所得,开办企业盈利是生产经营收益。夫妻对这些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保障了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较为复杂,如果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处理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4 04:22:59 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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