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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和责任

杨** 广西-河池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3.12 06:02:59 449人阅读

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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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规则。原告要全方位证明侵权四要素,缺一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比如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自身遭受的身体、财产或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后果,两者之间紧密的因果联系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
(2)特殊侵权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要自证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因为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取专业证据。
(3)建筑物相关脱落、坠落致害纠纷中,所有人等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是考虑到其对建筑物有管理维护义务。

提醒:
遭遇侵权纠纷时,要先明确属于一般还是特殊侵权,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若不确定,建议咨询律师分析 。  

2025-03-12 10:2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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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要做好充分准备,收集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自身损害后果、两者因果关系以及被告过错(过错责任情形)的证据,像相关合同、照片、医疗记录等。
(二)若是涉及特殊侵权情形,比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污染者要准备好能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纠纷中,所有人等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2025-03-12 10: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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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侵权责任纠纷里,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得担起举证责任。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自己受了损害、两者有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时还得证明被告有过错 。

    不过特殊侵权情况不同,举证责任会颠倒。像环境污染侵权,污染者要证明有免责或减责情形,且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建筑物相关物件致害,所有人等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要是被告完不成举证,可能就得担责。具体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得看实际侵权类型。

2025-03-12 09:3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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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担责,但特殊侵权情形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解析:
在通常的侵权责任纠纷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自身损害后果、两者因果关系以及被告过错(过错责任时)。不过在特殊侵权情况中有所不同,像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污染者要对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纠纷,所有人等要对自身无过错举证。若被告无法完成相应举证,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不同侵权类型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规定。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侵权相关问题,不确定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2 08:2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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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通常“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涵盖被告侵权行为、自身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等方面。

不过特殊侵权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像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污染者要对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建筑物相关脱落、坠落致害纠纷,所有人等要自证无过错。

为更好应对侵权责任纠纷,建议:
1. 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都应重视证据收集与保护,无论作为原告还是可能面临举证责任倒置的被告,证据是维护权益关键。
2. 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准确把握不同侵权类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好应对准备。
3. 日常经营生活中,各主体应规范自身行为,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降低可能面临侵权纠纷及承担责任的风险 。  

2025-03-12 06:34:59 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1)(3)(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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