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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后如何解决

马* 山西-吕梁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3.11 17:41:16 464人阅读

工伤认定中止后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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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方面: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尽快收集整理能证明原因消除的材料。比如若是因劳动关系争议导致中止,争议解决后要获取相关裁决书等材料。然后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恢复工伤认定申请。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方面: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严谨审核,确认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程序。重新根据新证据和事实对工伤认定申请审查核实,依据实际情况公平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2025-03-11 21:5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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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认定中止是因一些待明确情况,像劳动关系有争议、司法或行政结论未出等。这是为了保证认定依据准确,避免误判。
  
   2. 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有责任尽快提交证明材料并申请恢复认定。这是推动认定流程继续的关键一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原因消除便恢复程序。随后会依据新证据和事实审查,符合条件就认定工伤,不符合则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这一过程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合法。

建议申请人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尽快整理并提交材料,避免拖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提升审核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认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03-11 21:0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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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要提交材料申请恢复,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恢复程序并依情况作出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当出现如劳动关系争议等情形导致工伤认定中止时,这是为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当中止原因消除,申请人有责任及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恢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中止原因消除便恢复程序。之后依据新的证据和事实情况继续审查,符合条件就认定工伤,不符合就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工伤认定在法定程序下公平合法地进行。如果大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无论是中止情况还是恢复申请等问题,都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1 20:5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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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中止是因特定情形出现,像劳动关系存争议,这可能影响对劳动者是否在工作中受伤的判断基础;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未出结论,使得工伤认定缺乏必要依据等。
(2)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有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并申请恢复的义务。这是为了推进工伤认定流程,保障自身权益。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恢复申请及材料后,有审核义务。确认原因消除就恢复程序,再依据新证据和事实审查。符合条件认定工伤,不符合则书面通知不予认定。

提醒:
工伤认定中止不可怕,原因消除及时申请恢复。准备好证明材料,确保流程顺利进行。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1 19:3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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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有时会中止,这往往是因为有些情况得进一步弄清楚,像劳动关系有纠纷,或是司法、行政部门还没给出结论等。
  
   等中止原因没了,申请人要赶紧交能证明的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恢复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和材料,确认原因消除后,就恢复认定程序。接着按新证据和实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就认定工伤,不符合就不认定,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一切都要依法依规。

2025-03-11 19:07: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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