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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出裁决书律师是否可以代签

刘* 重庆-綦江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11 10:33:15 489人阅读

劳动仲裁出裁决书律师是否可以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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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获得当事人明确特别授权,即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特定权利时,可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这是符合授权规则的常见操作。
(2)若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此权限,严格来说律师不能代签。不过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在确认委托关系且律师有合理理由时,会允许代签,这体现了实践操作的灵活性。
(3)律师未获明确授权而代签,会使裁决书接收程序有瑕疵,可能引发后面问题,影响仲裁结果的稳定性。

提醒:
当事人授权律师时,务必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写明律师有权代为接收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确保程序合法无虞 。  

2025-03-11 18: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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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要是当事人给律师明确的特别授权,律师就能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特别授权就是在委托书里写明律师能代接收法律文书。
  
   要是委托书没明确这权力,严格来说律师不能代签。不过实际中有些仲裁机构,确认委托关系且律师有理由时,也许会允许代签。

   要是律师没获授权就代签,裁决书接收程序可能有问题。所以当事人最好在委托书里写清律师可代接收仲裁裁决书等文书,确保程序合法顺利 。

2025-03-11 17:2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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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需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若无明确授权,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有条件允许代签,为避免麻烦当事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写明相关权限。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特别授权是律师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关键前提。当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律师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特定权利,律师便具备代签资格。若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此权限,严格来说律师不能代签。不过一些仲裁机构在确认委托关系且律师有合理理由时会允许代签。若律师未获明确授权就代签,会让裁决书接收程序出现瑕疵。所以,当事人为保障劳动仲裁程序合法、顺利推进,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且清晰地写明律师有权代为接收仲裁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律师授权及文书代签等方面存在疑惑,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1 15:3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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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需依具体情况而定。在当事人给予律师明确特别授权,即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授予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权利时,律师可代签。

若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此权限,严格来讲律师不能代签。不过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在确认委托关系且律师有合理理由时会允许代签。而律师未获明确授权却代签,会使裁决书接收程序出现瑕疵。

为保障程序合法、顺畅进行,建议如下:
1. 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务必清晰写明律师有权代为接收仲裁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避免模糊不清。
2. 律师应仔细确认授权范围,在未获明确授权时,不可随意代签,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 仲裁机构对于律师代签行为应严格审查,确保代签符合规定,维护程序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

2025-03-11 14:2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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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务必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将权限范围清晰写明,确保律师有权代签劳动仲裁裁决书。
(二)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此权限,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补充授权,避免擅自代签。
(三)仲裁机构在面对律师代签情况时,要严格确认委托关系及代签合理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代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2025-03-11 12:28:3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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