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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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不一定是贪污罪主体,判定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
1. 若聘用人员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可成为贪污罪主体。这是因为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涉及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责。对此,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这类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2. 若工作内容无公务性质,则不属于贪污罪主体。此类聘用人员所做工作不涉及对国有资产等重要事务的管理,自然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构成要件。单位在管理这类人员时,明确其工作职责范围,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具体判定时,需结合工作性质、职责权限等综合考量,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法律分析:
(1)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者。这明确了犯罪主体范围,体现法律对特定身份人员的约束。
(2)聘用人员身份特殊,其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取决于是否从事公务。这打破单纯以身份判定的局限,关注行为实质。
(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这强调了权力与责任的对应,若滥用职权将承担法律后果。
(4)工作不涉及公务性质的聘用人员不属于贪污罪主体。此规定避免对普通聘用人员的不当归责。
提醒:
判断聘用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要准确界定其工作性质与职责。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判断聘用人员是否为贪污罪主体,首要明确其工作是否属于“从事公务”性质。仔细审查其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看是否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
(二)查看聘用人员是否受特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若存在这种委托关系,且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三)深入分析聘用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其在工作中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以此辅助判断是否符合贪污罪主体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1. 贪污罪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2. 聘用人员不一定是贪污罪主体,重点看是否从事公务。
3. 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聘用人员可成为主体;若工作无公务性质,则不算。判断要结合其工作性质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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