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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争议类,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走行政诉讼途径,而非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范围。
(2)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效力优先,排除了法院管辖,当事人需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制度的尊重。
(3)特定机关管理职责纠纷,需由相关专门机关处理,因其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利于有效解决争议。
(4)管辖权明确,法院受理案件需在其管辖范围内,这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公平审判。
(5)生效裁判案件,原则上不能重复起诉,防止资源浪费和司法秩序混乱,除准许撤诉裁定情形外。
提醒:
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明确案件性质、是否有仲裁协议、管辖法院以及案件是否已生效裁判处理 ,避免不符合受理条件导致诉求无法通过诉讼实现。
2025-03-10 05: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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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行政争议,像对行政处罚不服等情况,别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应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是签了书面仲裁协议,就得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别再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能排除了法院管这个事儿。
(三)涉及专门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纠纷,得找相关机关解决,别找法院。
(四)打官司得看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不在其管辖范围的,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于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子,不能再起诉,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2025-03-10 03: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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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像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类行政争议,告知原告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按民事案件受理。
要是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不能向法院起诉,应告知原告找仲裁机构,仲裁能排除了法院管辖。
该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比如涉及专门行政机关职责的纠纷,告知原告找有关机关解决。
案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管辖权有明确规则。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外,告知原告申请再审,避免重复诉讼浪费资源。
2025-03-10 02:3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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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民法院不受理特定几类民事案件,包括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其他机关处理、不属本院管辖、已生效裁判又起诉(除准许撤诉裁定外)的案件。
法律解析:
对于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如行政处罚争议,应走行政诉讼途径,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别。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排除了法院管辖,依约定应找仲裁机构。涉及专门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纠纷,由相关机关处理,因其更专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就不能受理。对已生效裁判又起诉的(除准许撤诉裁定外),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应申请再审。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10 01:5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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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涵盖多类情况。
首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像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类行政争议,因其性质属于行政范畴,由行政诉讼处理更为合适。
其次,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的,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排他性管辖效力确保了纠纷处理的特定路径。
再者,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要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专门行政机关对特定纠纷具备专业处理能力。
然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严格的管辖权规定保障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最后,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除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再次起诉应申请再审,以此避免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 。
2025-03-10 00:52: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