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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侵权了被自己转载了怎么处理

卢** 重庆-大渡口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3.09 17:34:16 315人阅读

别人侵权了被自己转载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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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时,要是不清楚内容侵权且没过错,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马上停下转载,删掉相关内容。一般不用赔偿,但得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要是明知侵权还转载,那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能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能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确定的由法院酌情定。最好尽快和权利人沟通协商,免得法律风险变大 。

2025-03-09 22:5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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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转载内容时是否知晓侵权情况决定责任承担,不知晓无过错及时处理通常无需赔偿,明知侵权则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转载内容方面有着明确界定。若转载时不知内容侵权且无过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马上停止转载并删除相关内容,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而要是明知内容侵权还转载,这就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依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时由法院酌定。所以在面对转载行为时,务必谨慎判断。如果对转载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  

2025-03-09 22:3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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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内容时对是否侵权的不同认知会导致不同法律后果。

1. 若转载时不知且无过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马上停止转载并删除相关内容。这种情况下通常无需赔偿,但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比如及时撤下网站上无意间转载的侵权文章,消除侵权状态。
2. 若明知侵权仍转载,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时由法院酌定。例如网站明知图片侵权仍使用,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建议尽快主动与权利人沟通,积极协商,制定合理解决方案,比如给予适当补偿等,以降低法律风险,避免纠纷升级。  

2025-03-09 21: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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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转载情况,先自查当时是否知道内容侵权。若确实不知且无过错,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马上停止转载并删内容,这样一般不用赔偿,不过要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二)要是明知侵权还转载,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确定的由法院酌情判定。

(三)尽快和权利人联系,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防止法律风险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5-03-09 20: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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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转载内容侵权与否,要区分主观状态。若转载时不知且无过错,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停止转载并删除内容,虽通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承担停止侵权这一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转载者的一定宽容,给予改正机会。

(2)若明知内容侵权却依然转载,这种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在此情况下有多种权利主张,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定规则,先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时由法院酌定。

提醒:
转载时务必谨慎核实内容来源及版权情况。一旦涉及纠纷,尽快与权利人沟通协商 。  

2025-03-09 19:19: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侵权构成要件1、具违法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2、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3、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承担责任。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话,可以转摘;3、提个建议,建议去政府网站或者比较大的网站上转摘,注明出处或者自己重新编辑新闻上传。网页内容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很少。“一般链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点击标题可以直接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完整展现原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但是使用的缓存技术只对原页面进行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除此之外,由于转码过程中屏蔽了原网站上的广告等内容,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因此还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对原网络页面转码优化,使其适合APP阅读,但没有经过对方许可或未与之达成合作关系,那么就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于转载侵犯著作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条是关于传统的报刊和媒体的转载的规定,很显然,《著作权法》对于纸质转载的规定适用的是法定许可,即除了有禁止规定,其他报刊媒体是可以转载的。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的丰富,网络日志和博文虽未经正规的媒体出版发行,但不代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网络上的作品大都受著作权保护。那么网络上的作品转载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载的性质。网络作品的转载和纸质媒体的转载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他们都是都原作品的复制,而且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即把作品原件相对稳定地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并且不产生新的作品。而且作者把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也意味着作品的发表,和普通纸质作品在媒体上的发表性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非要说网络作品和纸质媒体的转载有什么区别的话,只能说前者是固定在网络服务器的硬盘上,后者固定在纸质媒体材料上。所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的转载是可能侵犯著作权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侵权构成要件1、具违法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2、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3、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承担责任。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话,可以转摘;3、提个建议,建议去政府网站或者比较大的网站上转摘,注明出处或者自己重新编辑新闻上传。网页内容来源主要分为两种——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当作自己的内容,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一般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很少。“一般链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点击标题可以直接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完整展现原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对原页面内容进行转码优化,但是使用的缓存技术只对原页面进行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除此之外,由于转码过程中屏蔽了原网站上的广告等内容,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因此还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对原网络页面转码优化,使其适合APP阅读,但没有经过对方许可或未与之达成合作关系,那么就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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