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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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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的金额怎么认定的

何* 湖北-潜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09 18:40:34 351人阅读

盗窃财物的金额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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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直接依证明认定金额。比如购买物品的正规发票等能清晰显示价格的凭证。

(二)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依价格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的,按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像一些二手物品,难以确定其准确价格时,就需要专业估价。

(三)外币按盗窃时相关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四)珠宝、文物等特殊财物,依靠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价值。

(五)若销赃数额高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  

2025-03-09 22:2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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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金额认定确实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平与准确量刑。这一系列规定合理且必要,能应对不同财物形态及复杂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指引。

为更好实施盗窃财物金额认定:
1. 司法人员应加强学习,深入掌握各类财物金额认定规则,面对复杂案件时准确适用。
   提升对不同财物价值判断的专业素养,避免因认知不足导致认定偏差。

2. 规范估价机构及专业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
   确保其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意见真实可靠、符合实际,增强证据的公信力。

3. 建立案件例子指导制度。
   对于典型、疑难的盗窃财物金额认定案件例子进行整理发布,供司法人员参考借鉴,保证同类案件认定标准统一。  

2025-03-09 22: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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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财物金额认定需依多种规则综合判断,为定罪量刑提供关键依据。
法律解析: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直接据此认定金额;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依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外币,按盗窃时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珠宝、文物等特殊财物,由专业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确定价值。若销赃数额高于按常规方法计算的盗窃数额,就按销赃数额认定。盗窃财物金额认定关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不能有丝毫马虎。这些规则确保了认定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如果在生活中您遇到有关盗窃财物金额认定的法律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21:0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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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盗财物存在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直接依据该证明来认定盗窃财物金额。这是最直接且简单的认定方式,能快速确定财物价值。
  
(2)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依现有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就需要按照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这种方式确保了认定的公平性和专业性。
  
(3)对于外币、珠宝、文物等特殊财物,有专门的认定规则。外币按特定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珠宝、文物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4)当销赃数额高于按正常方法计算的盗窃数额时,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这有效防止犯罪分子通过销赃获取不当利益来逃避罪责。

提醒:
涉及盗窃财物金额认定问题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及时联系专业人士,依据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  

2025-03-09 19:4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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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财物金额认定有章可循。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依此认定;没有或依价格证明认定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特殊财物价值计算方式不同。外币按盗窃时公布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珠宝、文物等,以专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价值。

    若销赃数额高于按常规计算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认定。准确认定盗窃金额,能为定罪量刑提供关键支撑。

2025-03-09 19:09:47 回复

对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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