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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久内

李* 黑龙江-大兴安岭 仲裁咨询 2025.03.09 17:27:06 350人阅读

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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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时间限制,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之前提出。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同时给予被执行人合理的救济时间窗口。
(2)被执行人需掌握法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才有足够理由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法院而言,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法定情形进行严格审查,若确实存在相应情形,将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提醒:
若面临执行仲裁裁决情况,被执行人需留意时间限制,同时仔细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形,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2025-03-09 21: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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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得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结束前提出。
  
  在司法实际里,执行程序开启后,要是被执行人有证据表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像合同没仲裁条款、事后没书面仲裁协议等多种情况,就得赶紧向执行法院提申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3-09 20: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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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提出。
法律解析:
在司法执行程序里,被执行人若掌握证据表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的状况,像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且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六种法定情形,此时要把握好时间,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到执行完毕这个时间段,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这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法律为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了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的相关困惑,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19: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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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定合理且必要。这一规定确保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随意干扰执行流程。同时,赋予被执行人在特定阶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平衡了双方利益。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并规范程序,有如下建议:
1. 法院应加强对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力度。仔细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确实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确保司法公平。

2.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在知晓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密切关注自身权益状况。一旦发现存在法定情形,尽快收集证据,及时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避免错过时机。

3. 仲裁机构也应不断完善自身仲裁程序,确保仲裁过程合法合规,减少因程序瑕疵引发的不予执行申请,提升仲裁的公信力。

2025-03-09 19: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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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要留意收集证据。针对法定不予执行情形,像仲裁条款或协议问题、证据真伪等方面,准备好相应证明材料。

(二)及时提交申请。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完毕前,尽快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附上收集好的证据。

(三)配合法院调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被执行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要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5-03-09 18:34:49 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四)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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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024.09.05 24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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