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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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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可以继承农村的土地吗

周** 云南-昭通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3.08 17:32:05 404人阅读

外嫁女可以继承农村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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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相关权益规定旨在保障公平与合理利用资源。外嫁女虽不能继承农村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权益方面有合理安排。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应确保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发包方需核实外嫁女在新居住地的承包地获取情况,不得随意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继承承包收益,要明确继承流程和相关手续,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可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定期宣传政策,让外嫁女知晓自身权益。

在宅基地权益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要准确认定外嫁女是否为本组织成员。对于有房屋的情况,做好房屋产权登记等工作,保障“地随房走”得以落实。同时,对于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的处理,提前制定明确规范,避免后面纠纷。  

2025-03-08 22: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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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这是基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明确规定,外嫁女确实无法继承土地所有权。
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得以保留,可继续经营,这为外嫁女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来源。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后失去原承包地,遵循合理分配原则。而承包收益可继承,体现对其权益的尊重。
关于宅基地权益,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申请新宅基地,但“地随房走”原则下,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维护了外嫁女在原家庭的财产权益。

提醒:
外嫁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权益时,注意核实自身在新居住地的土地情况。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  

2025-03-08 21: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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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嫁女首先要了解自己在新居住地的承包地获取情况。若还未取得,要留意原发包方有无违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及时维护自身继续经营的权利。若已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需按规定放弃原承包地。同时,关注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保障自身合法继承权益。

(二)对于宅基地权益,外嫁女需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不是,查看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若有房屋,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确保能继承房屋并持续使用宅基地,在房屋存在期间监督其状态,避免自然灭失等意外情况影响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25-03-08 20:1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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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归集体,外嫁女没土地所有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别,新住处没承包地,原承包地能继续经营;有新地则失去原承包地,承包收益可继承。

2025-03-08 19: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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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外嫁女不能继承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权益方面有相应规则。
法律解析: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这是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外嫁女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可继续经营,保障其生活生产;若已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会被收回,避免资源分配不合理。并且承包收益能依法继承。宅基地权益方面,宅基地归集体,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通常不能申请新宅基地。但房屋可继承,依“地随房走”原则,能继续使用宅基地直到房屋自然消失。

土地权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情况复杂。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8 18:12:50 回复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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